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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

图书馆图书委托借还服务工作规程

第一条 服务方式:通过委托方式借还图书,即读者可在本校区委托借阅其它校区的图书,也可在本校区委托归还其它校区的图书。
第二条 服务对象:持有校园卡并已在图书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所有读者。
第三条 服务范围:本校各校区图书馆。
第四条 办理方式:通过本馆主页(登陆“我的图书馆”)以自助方式办理委托借书手续,也可在各校区图书馆一楼借书处委托借阅台请工作人员办理,委托借阅台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详见各校区委托借阅台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委托借阅规则:
   (1)申请委托者的个人借阅册数尚未达到规定数量且没有足以影响委托借阅权限的违章记录。
   (2)委托借阅的图书必须是在本校区无馆藏或馆藏图书已借完,且其它校区的馆藏图书呈“可借”、“在馆”的状态。
第六条 委托借阅册数:每人同时委托借阅的最大册数为3册。
第七条 委托借阅申请的有效期限:自读者提交委托借阅图书的申请单之日起7日内。
第八条 委托到书借阅:委托申请提交后,委托者应从次日起在图书馆网页上查询图书是否已经借到;如已列入“委托借阅到书列表”中,从图书列入“列表”之日起计算,读者应在7日内到委托台办理借阅手续;一旦逾期,图书将送回原馆藏地,并对委托者记录违章一次;当违章记录累计达到三次时,停止该读者本馆借书服务15天。
第九条 图书通借通还:校园卡在各个校区图书馆通用,读者可以自行去异地馆借还图书,也可以遵照本规程委托图书馆办理。